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申请后,法院应当先中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然后组成合议庭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审查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关键,关乎着仲裁裁决能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及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权内容能否实现。但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查的启动和法院审查的方式均没有做出较完善的规定,影响了法院审查工作的可信度。1.法院审查的启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既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又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来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63条规定,仲裁裁决在有法律规定的有六种情形时,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法院可以对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进行审查。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由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法院审查的情况不存在问题。但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的情况下,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