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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但是当事人却不能够以该理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笔者认为虽然普通人并不能像法官一样能对公共利益较好的作出限定,但是硬性地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提出申请,既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又不利于保护被申请人执行人的利益。2.审查部门《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实践中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将仲裁案件指令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②3.审查方式针对不予执行的审查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审查的方式没有规定是以书面审理还是以听证方式审查。二、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审查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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