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善建议(一)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虽然针对仲裁中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和申请期限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各法院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一审的相关规定。1.申请形式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起诉的规定即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无书写能力时才能口头申请,并且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的申请费。2.申请期限我国法律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并没有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样规定为6个月,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上诉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此,我们可以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并且该期限为不变期限。在申请期限、申请形式和申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