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请费用都做强行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人才能不随意申请不予执行从而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二)法院的审查首先针对审查启动中的法院依职权审查方面,虽然各国均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僵硬化。我们可以适度的放开该方面的规定,比如可以规定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同时由于很难详细列明哪些是明显违反公共利益并且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该漏洞随意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我们也可以同时规定,在被申请执行人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时,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其次,针对审查部门,笔者认为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因为有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若将此类案件不予执行的审查交予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如果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再次交给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在这期间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随着法官水平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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