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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共2页
                      【摘要】侦查在我国古已有之,而对侦查法制最早可以追诉到战国时期的《封诊式》。我国当代的侦查规范是在继承时代发展信息以及国外对抗制理念的合理因素后形成的。但是在理论和现实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表现在诉讼法层面、侦查法规层面以及侦查实务三个方面。立足于此,笔者从侦查法制的历史沿革、我国侦查法制的具体以及完善之建议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关键词】侦查;侦查法制;侦查措施一、我国侦查法制的历史沿革我国关于“侦查”,历史悠久。从最早有证可查的原始社会末期兵刑合一的“皋陶”,到奴隶社会的兵刑分制“禁暴民”的官员,再到封建社会,如秦朝的“中尉”,汉朝的“执金吾”,隋唐的“巡检司”,辽、金、元的“警巡院”,清朝的“提督九门步军巡捕统领衙门”和“五城兵马指挥司”等,这些都是我国历史上侦查发展过程所经历的各种阶段。而对侦查法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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