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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项法律如果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以及侦查活动的需要,也具备实施的客观可能性,那么这一法律规范就是有存在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在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之下,侦查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干预的一种常见手段,极易侵犯公民的人权。因此,制定法律规程对侦查加以约束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二、我国侦查法制具体(一)我国现行侦查的特点1.专门性侦查工作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包括主体专一以及侦查活动内容的专一性。侦查工作的主体是法定的特殊主体,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六类,从而排除了其他主体进行侦查的可能性和合法性。侦查活动内容转移即“专门调查工作”,也就是刑诉法规定的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特殊形式的调查。2.诉讼性侦查是刑事诉讼行为,对象、客体都具有确定性,只能是犯罪事实。即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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