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国家面前,公民的私权利就显得相对弱小。因此,为平衡这种局面,各国均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定对侦查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侦查主体违反程序的侦查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状况进行救济,从而弥补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不足。而在我国刑诉中,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显得相对薄弱。在我国,检察院承载的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同时还担负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出于侦查活动后,因此,检察院的活动与侦查机关的活动有着继承的性质。检察院对案件能否起诉成功取决于侦查活动的成果。因而,在实务中,很难看到检察院对侦查人员的违法侦查活动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该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但是该条文的具体内容可以说是对沉默权原则的认可。然而,认可沉默权的同时,新刑诉法第11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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