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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此,将侦查行为的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很难真正对侦查权形成有效的制约。(3)法外调查情况严重。刑诉法以及其他侦查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侦查策略、措施在侦查实务中也被广泛甚至频繁的应用。比如诱惑侦查等。三、总体的完善措施针对我国现行侦查法制的一般问题,在总体上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应该使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树立起对法律法规的尊崇和遵守的理念。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依法行事是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其次,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对侦查活动规则的立法缺陷和空白之处,可以通过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而完善。最后,在侦查法规层面,对存在分歧的侦查法规进行统一解释。填补对侦查措施规定的空白,逐步完善侦查法规。参考文献:[1]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邹明理.论我国侦查法制建设[J].学术专论,2003.1.[3]张步文.中国刑事侦查法制革新之构想[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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