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节问题。是否立案进行侦查的主观性过大,一些情况下可能延误侦查的进行,进而对侦查破案造成较大影响。在我国,立案是侦查的一个独立阶段。由于立案阶段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较大,使得一些地区的侦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有眉目后甚至是在破案后,才立案。而对于没有眉目的案件则根本不立案,不破不立现象严重。(2)侦查权利过大,缺少有效制约。我国诉讼属于超职权主义的模式,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侦查权。进行除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可以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同时自己实施,没有司法制约。使得侦查机关侦查行为适用强制措施的比率极高。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应该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实施。因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侦查强制措施采取提前申报与审批制度。同时,在我国检查机关是以侦查机关的工作为其活动的基础的,以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为起诉的依据和证据。因此,可以说,在我国,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有着天然的联系,是一定意义上的同盟者。因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