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利的方向加以界定。使得其解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应有含义,出现执行混乱的局面。(2)立法空白点多。第一,特殊侦查手段没有规定。在一些性质的案件中,如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的应用是十分常见的。然而我国任何法规都没有对特殊侦查手段的地位以及所获取信息的证据价值加以承认或否认。特殊侦查所得信息向证据转化的方法和规则等成为空白。第二,见证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中,如现场勘查,要求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然而,法律却仅规范到此。只是见证人制度的一个雏形。对与见证人规则的其他细节,如见证人的资格、条件等没有进一步规定。3.侦查实务层面(1)先立案后侦查的模式对侦查的制约。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然而在侦查实务中,由于接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信息时,没有经过现场勘查等收集案件信息的过程,侦查人员在初始阶段根本无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以及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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