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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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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其中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但是法律条文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较原则化、简单化,缺少细化的解释,导致该制度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刑事诉讼程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增设了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建立了未成人社会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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