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告制度。相较于讯问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等其他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简单化,并缺少相关细化解释,这导致了该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明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刑事诉讼法》并未有明确规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第一,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证据,因为它不能归于任何一种法律明确列明的证据种类,因此只能用作办案依据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与持第一种观点相反,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因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事实说改为材料说,证据被定义成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表明证据的外延变为开放式,也即允许存在七种法定类型之外的证据类型。基于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一种量刑证据。因为它不能证明案件中的犯罪构成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