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要件事实,而“主要证明与量刑有关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有利于法官准确量刑的其他事实”,因此它不是定罪证据,而是量刑证据。第四,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因为其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日常行为表现、名声等,因此认为其为品格证据不可采。然而,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包括性格、日常行为表现、名声等,还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生活环境等,从内容上相较于品格证据更为广泛,因此并不是品格证据。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应界定为量刑证据。首先,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客观了解调查之后形成的,而非调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因此具有客观性。报告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关联性。调查报告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及法定程序获取的,具有合法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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