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流域水污染的补偿机制问题的思考
上很难对每一河段的责任明确下来。因此,需要我们尽快的建立跨区省的生态水安全责任划分制度。规定出补偿的主体。受偿主体、补偿的标准(费用或其他)、补偿方式等方面。上游保护好水源,使下游享有安全的水质,这就需要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对于维护水源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而当被污染了的上游水流向下游,严重影响下游地区的饮用水安全以及水资源环境的,就需要污染了水源的上游责任人支付给下游必要的治理费用等。在针对已经破坏的生态水的治理和维护方面,还是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建立专项,针对跨流域的水质治理进行专款专用。2.环境公共信托机制的引入美国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最早将公共信托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创造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引入一个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对政府处理环境资源的事务进行监督和限制,从而实现公益的目的。我们可以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运用到跨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当中,明确政府是受托管理水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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