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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流域水污染的补偿机制问题的思考

责任主体,承担保护和维护水资源的责任。公众监督防止政府,只要下游的受害方取证证明水质被污染或者得知当地政府的短视行为,就可以起诉相关政府。这样水资源的水生态情况改善了、政府职权被监督了,既有利于水资源的管理又维护了民众的公共利益。注释:①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参考文献:[1]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董伟.水资源已成经济发展瓶颈[N].中国剪报,2006-05-31.[3]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J].法学,2004(3).[4]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J].法商研究,2003(4).[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纲,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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