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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浅析

内容,即双重犯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公约》在第44条第1款肯定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同时,在44条第2款又对双重可罚性原则作了突破,据此,尽管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规定,请求引渡的行为不予处罚,但只要属于《公约》中所列的腐败犯罪并且在缔约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予以引渡,这一款规定是公约对双重可罚性原则的突破。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对于公约的此款规定,如果不提出保留,就必须遵循。由于各国在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关于双重可罚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公约》规定排除适用双重可罚原则的前提是“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见,公约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也体现了对缔约国司法主权的尊重。二、对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发展对于当被请求引渡人是本国国民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公约》继承了传统引渡机制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同时又对该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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