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浅析
。根据《公约》第44条第12款的规定,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以其国民将被送还本国服刑为条件而同意引渡,从而解除第11款规定的追溯义务。据此,只要请求国和被请求国达成一致,可以先将罪犯予以引渡,在判决之后将其移交给被请求国,由被请求国来执行外国已生效的判决,从而既实现了对罪犯的惩处,由其本国来执行判决,也有利于对受刑者的改造和基本人权的保护。第二,规定了被请求国“或引渡或处罚”的义务。传统国际公约只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抑制重大国际犯罪,《公约》第44条第13款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或引渡或处罚原则”,该原则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延伸。《公约》规定对或引渡或处罚原则的适用是以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国的本国国民为前提,被请求国在不允许引渡本国国民时要承担起执行由请求国判处的刑罚的义务。三、对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突破政治犯不引渡,是指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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