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浅析
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在引渡实践中,由于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对于政治犯的概念和内涵也无法达成一致,鉴于此,为避免在政治犯罪上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公约》运用了反面规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即规定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政治犯罪,并明确规定,腐败犯罪不属于政治犯罪。其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公约》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重大突破,可以看出,《公约》回避了“政治犯罪”难以统一界定的问题,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也有利于各国在引渡方面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但是,《公约》又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前提条件是“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这就使得缔约国可以以本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腐败犯罪人,从此意义上来说,公约对政治犯不引渡的排除又是不彻底的。四、对财税犯罪不引渡的排除财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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