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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浅析

比较复杂繁琐。比如有些国家在引渡的审查方面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可引渡性和应受惩罚性,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必须符合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引渡条件,其次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请求引渡人有可引渡之罪。这种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者的权利,但它却在客观上提高了引渡的门槛,导致一些引渡活动久拖不决,挫伤了相关国家引渡的积极性,显然不利打击腐败犯罪。因此,《公约》在第44条第8款明确规定要简化引渡程序,避免传统引渡机制在程序和证据方面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所设置的挡路石。参考文献:[1]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李昌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李凤宁,马栋.中双重可罚性引渡原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3).[5]王虎华.论中的引渡机制[J].法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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