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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往会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能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则律师必然会基于辩护职能而尽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此举能使检察人员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作出科学的评价,避免出现错捕或者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已试行该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早在2008年6月份即已试行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制度。据该院统计,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8日,一共有54名律师对49起审查逮捕案件中的54名犯罪嫌疑人予以介入,该部分案件不捕率高达48%,这充分体现了律师介入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重要影响。二、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并无专门规定。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首次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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