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应当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重视,并初步构建起了相关机制。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该制度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故而在实践中面临较多问题。首先是主观认识存在不足。公安机关因追诉职能的影响,对律师介入往往抱有排斥态度,而检察人员在以往审查逮捕工作中基本上没有接触过律师,且受审查逮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影响,对此项制度重要性认识有待提升。其次,信息沟通机制存在缺陷。律师如何知悉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检察人员如何知悉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委托律师系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再次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