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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

代理受到的关注与其他类型相比更多。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面对的对象有两种: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二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代理人来说,他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刑事代理制度正是为此而设的,最终是为了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只有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这也是刑事代理的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代理不同于前一种,原因是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且在自诉案件中,诉讼的主体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没有人民检察院的参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自诉人还是自诉人的代理人都必须依靠自身力量去调查取证,在法庭上积极辩护,从而有效的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这种类型较为特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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