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专家法律制度探讨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民事诉讼方面逐步淡化职权主义的色彩,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辅佐人制度正是这一趋势的最好体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有言:“当事人亦或诉讼代理人,得到法院之准许,辅佐人可与之一同出庭[1]。”这里表述的辅佐人即为诉讼辅佐人,“于期日中,随同当事人、辅助参加人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并对之陈述予以补充。”(二)辅佐人的选任和诉讼规则对于诉讼辅佐人的选任资格规则,日本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宽容态度。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辅佐人无须诉讼能力。”在具体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聘请的都为十分专业的人士作为诉讼辅佐人,比如建筑师,医生等。在参加诉讼方面,法律严格规定了辅助人出庭程序,“经法庭许可并于法庭指定期日之内,方可进入诉讼程序[2]”;法院对于辅佐人的陈述内容也有裁量权,“欠辩论能力之辅佐人,法官可立即禁止其发言[3]。”(三)辅佐人的功能辅佐人的功能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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