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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专家法律制度探讨

于其辅助功能,其辅助性是贯穿于诉讼活动始末的,可以随同当事人参与到任一诉讼程序中,在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其所作阐述将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由此可见,辅佐人制度的设计在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制度相比较而言,辅佐人不具有强烈的专业色彩,更倾向于担当当事人专业问题的代理人之责。(四)日本辅佐人制度与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对比第一,诉讼辅佐人所作的陈述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效力,从属于当事人陈述。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并未规定专家证人意见的诉讼效力;第二,日本诉讼辅助人参与诉讼须于期日之内,作出诉讼行为也需在法庭规定的期日内才产生效力。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笼统,亟需详尽细则。第三,相比较于我国专家证人地位的不明了,诉讼辅助人在性质上更倾向于是当事人专业问题的代理人,而并非仅限于对鉴定制度的对抗平衡,从侧面也体现了辅助当事人,而不是辅助法庭的特点。第四,我国专家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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