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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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效的设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意义,而我国时效制度存在许多复杂瑕疵问题。文章论述时效制度时,首先叙述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其次分析存在的瑕疵、缺陷。最后提出时效立法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追诉时效;设置;缺失;完善一、追诉时效期限制度(一)设置时效期限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罚请求权的有效期间。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档次: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各国在追诉时效期限标准设置上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以刑期为根据。其二是以刑种为设置标准。其三是罪种与刑罚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追诉时效期限合理的标准,应以刑期与刑种相交的标准,以刑期为主,刑种为次。但我国以刑期长短为标准设置期限中,交叉了死刑的时效期限,并将其期限无限趋同于无期徒刑的追诉期限。因此,应该表述为死刑的追诉期限独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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