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定。(二)确定时效期限标准平衡犯罪人与受害人合法权益源于时效制度。各国确定时效期限时间长短的标准见仁见智。①如瑞士以刑种为标准设置时效期限,犯终身重惩自由刑的罪二十年,其他重惩自由刑的犯罪十年,其他刑罚犯罪五年。法国以罪种为标准的追诉时效期限:重罪追诉时效十年,轻罪三年,违警罪一年。老挝以罪与刑双重标准设制时效期限。中国以刑期为标准,相对于追诉时间长短较为理性、合理。但我国刑法立法存在较大瑕疵问题,其一是死刑的追诉期限没有确定、明确标准,其二是单位犯罪的刑罚之一罚金刑,不容易肯定性的期限。(三)我国刑法期限设置我国刑法适用以刑期为标准,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设立罪犯的追诉时效;我国采用4分法的期限档次。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刑罚跨度,幅度比较大,应根据罪犯刑罚严厉与轻重程度,多设立与分配档次,划定长短不同的追诉期限。而中国刑法分布的四个档次,每一档次的跨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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