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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尤其对较轻的最高刑罚不满5年的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刑罚无期徒刑、死刑,没有细分长短不一的时效期限,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二、追诉时效制度的瑕疵(一)缺失单位犯罪主体时效我国刑法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给打击单位犯罪带来困难,单位追诉时效的法定化势在必行。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根据是以法定最高刑的自由刑、生命刑,而单位犯罪法定刑有罚金刑,若直接地将其套用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过于牵强。须通过立法,才能解决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二)缺失行刑时效大多国家对行刑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它是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若超过此期限,执行机关就不再执行刑罚,旨在限制国家行刑权的无限行使。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的疏漏和罪犯的脱逃是中国刑法没有设置行刑时效的理由。本人认为立法须具有时代的前瞻性。我国强烈的报应观念盛行,现行立法追诉时效表于形式,应予摒弃并改进。三、完善追诉时效(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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