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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善首先,考虑法定刑期的长短与追诉时效在时间上协调性。追诉时效期限须足以使犯罪人自我改造完成,同时考虑刑罚的合理性与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其次,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标准应以刑期长短为主要标准,兼采刑种标准。言之,对有刑期长短问题的刑种,应以其刑期长短规定追诉期限;对于没有刑期长短问题的刑种,如无期徒刑、死刑,单独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即采纳刑种标准;对于应判处罚金刑的单位犯罪应考虑犯罪主体和刑种的特殊性,规定以数额为标准,且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要与之相配合。(二)时效期限幅度的完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采用四档的分法,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罚等级共有九种,但中国只有四个档次追诉时效幅度,严重的凸现不均衡性,不平等性。刑罚最高刑为1年、2年的轻罪追诉时效长达5年,而死刑与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都为20年,不对称与不公平。我认为应在4档设置的基础上增设轻与重两个档次,法定刑罚最高刑为不满3年的,经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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