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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科处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经过25年。这显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三)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刑法法条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是犯罪主体,但对其追诉时效却未予说明。这样不易打击单位犯罪,不助于发挥时效制度功能。实践中单位犯罪盛行,补充规定其追诉时效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刑期长短为设置依据,因其所判刑期长短与单位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成正比。且弥补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立法上的空白。(四)应增设行刑时效制度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要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法的预防功能、惩罚功能。立法的前瞻性,不能等到判处刑罚后超期执行或不予执行的发生才规定,设立行刑时效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的原则。四、小结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简要规定有失偏颇,刑法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跨度大,差距大,不协调,刑法未设立单位犯罪主体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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