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及相关疑难问题研究分析
都不能掩盖其自愿承担犯罪责任的本质。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自愿的,一个是被动的进行犯罪事实的陈述。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准自首的共同点就是,其本质都是自愿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对于自首行为人给予放松处理,也是节约了司法成本,作为激励行为人进行自首的奖励。二、由自首行为主体引发的疑难问题自首行为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当事人,一方是犯罪人,一方是接受自首方。关于这两方面,存在两个难点:(一)单位自首主体是否可以建立1997年,刑法明确肯定了单位在犯罪后的刑事主体地位,但是,在刑法的相关条例中,相关内容却不适合单位,而只是适用于自然人。所以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量刑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单位自首行为中,采取双罚制度,也就是对单位本身处以罚款的惩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其他刑法。单位承认自首,也就是对后者的处理相当于犯罪自然人来适用其条例。在单位自首制度确定后,就需要制定相关的自首制度,包括如何认定自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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