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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完善

想不成熟的同时,又具有容易接受改造的特点,因此,对未成年犯而言,缓刑制度是对其进行非监禁改造的有效形式。一、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缺陷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典是以成年犯为基准设立的,未充分考虑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之间的差异,而只是在某些对于成年犯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做了细微的调整,未就未成年犯设立单独的缓刑制度。[2]具体来说,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缓刑类型单一当前世界各国的缓刑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缓宣告缓刑与缓执行缓刑。其中缓宣告缓刑包括暂缓做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和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暂缓宣告的缓宣告缓刑,缓执行缓刑包括使原来的罪行宣告失效的缓执行缓刑和保留原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我国的刑罚体系仅规定了保留原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这使得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单一机械,不能满足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需求,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二)缓刑适用条件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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