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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法未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加以区分,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标准,忽略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在犯罪动机、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导致对于未成年犯而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缓刑适用率低,对未成年犯无法到达到理想的改造效果。(三)缓刑执行规定过于笼统《刑法修正案(八)》改变了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规定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对对其进行考察、监督、教育,督促缓刑犯实现自觉性的改造创新。这一创新有其进步性,但其限制性在于对缓刑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也未对社区矫正的具体考查内容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性中的混乱。(四)缓刑撤销规定过于严格我国缓刑撤销情况包括:缓刑期间犯新罪、缓刑期间发现漏罪以及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是违反法院判决中禁制令。不论缓刑期间所犯新罪和发现漏罪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轻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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