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完善
是重罪,也不考虑是否因正当防卫等引发犯罪等,也不论违规情节轻重,只要出现以上情形之一,便一概撤销缓刑,我国的这种“惟撤销主义”的缓刑撤销规定过于严格,尤其对于未成年犯来说,没有考虑其再犯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规的具体情形,不利于挽救未成年犯。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思考《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也涉及到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如规定对于可以宣告缓刑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宣告缓刑,取消了未成年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报告义务等,以增加未成年犯缓刑可适用率。但这些修改均未涉及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问题的根源所在。据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刑罚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增加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种类为能够有效地对未成年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以考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增加对未成年犯的缓宣告缓刑和使原来的罪行宣告失效的缓执行缓刑,使未成年犯在缓刑执行完毕后可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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