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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完善

保留原犯罪记录,激发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动力,减小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阻力,降低未成年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二)规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条件、撤销条件鉴于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可以考虑扩大对未成年犯的适用缓刑的范围:对未成年犯被判处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一般应适用缓刑。[3]另外,笔者建议对未成年犯撤销缓刑的条件在犯罪性质和刑罚种类上做出相应的限制,将再犯过失之罪和应判拘役之罪从未成年犯缓刑撤销条件中排除。(三)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执行制度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系统的社区矫正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执行制度。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的特点,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如庭前审查、监督检查及教育矫正等。监管机构可以深入到未成年缓刑犯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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