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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

罚后,新判决确定的刑罚,不是死缓就是死刑立即执行。若新判决依旧为死缓,则为了更好的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考察其是否有改恶从善的态度,应当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2年的考验期。三、结论死缓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死刑适用制度,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立法上的不断认可,及司法上的进一步实践,以扩大死缓适用作为强有力的手段,逐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达到彻底废除死刑的目的。参考文献:[1]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3]冯军,肖中华主编.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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