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
面,对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大要案,应当依照“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减少冤家错案发生。另一方面,对待论罪该处死,但在量刑情节上存在疑问的案件,要充分利用死缓制度的程序价值,通过更多的判处死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三)妥善处理死缓执行期间漏罪情形对于死缓执行期间如何处理漏罪,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针对此种情形通常依照《刑法》第69、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该期间发现的漏罪,属于判决生效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的情形,因此原判决与漏罪是否属于同种罪,漏罪是一罪还是数罪,都不需被纳入考虑范围。如果漏罪是数罪的,应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发现漏罪必须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在2年执行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发现漏罪,则不能视为是在死缓执行期间,此时应将漏罪与减刑后的刑罚进行并罚。由于原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遵照吸收原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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