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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

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应达到何种程度。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1.对危害范围进行划分。仅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危害范围比较狭窄的犯罪行为,适用死缓制度;2.从主客观两面看问题。如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中有一者没有达到“极其严重”,可不立即执行;3.应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严格界分疑罪和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区别近些年来,一连串冤假错案频频曝光,这与司法实践中不将疑罪与留有余地适用死缓严格界分间存在重大关系。其中,疑案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判决的案件;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是指在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上不存在异议,但在量刑过程中证据之间相互冲突,在既有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又有应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使之更稳妥。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加以严格区分,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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