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服务业经营者说明义务的社会法规制
后性表现的越发强烈,消费者的权益被剥削的异常可怜。不过,对于一般的服务型消费而言,因为多个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而经营者的竞争是消费者最好的福音,经营者会在竞争中完善自我,当然包括完善其说明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具有垄断性的服务业,“由于其优势地位的存在,往往没有积极性来提高产品的质量与生产效率,且消费者只能无奈地忍受。”如大一统的铁路运营方面,经营者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容乐观。消费者的选择权被变相剥夺,所以其更需要法律的特殊照顾。二、规范经营者说明义务的几种思路(一)以消费者的撤销权形成对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抗衡“消费者契约,在经营者就契约的基本事项等消费者做判断所必需的重要事项不做说明或做不实说明,而如果做了说明或未作不实说明则消费者不会做出契约缔结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消费者得撤销该契约。”即言,如果经营者为就相应事项尽到说明义务,并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选择,此时消费者享有撤销请求权。(二)政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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