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服务业经营者说明义务的社会法规制
挥力量政府凭借其特殊地位和权利,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多途径的消息供给,以对抗经营者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力。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发挥力量的主要方式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三)经营者普遍说明义务与消费者个别询问相结合此种模式固然能从整体——个体,即全方位地对消费者形成实质性的保护,但是此模式的主要代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相应规定却让广大消费者大失所望。其第一款由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两部分组成。比照本法律在之后的法律责任设置中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19条的重点在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而非对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进行规制。如此使得“整体——个体”模式中的整体部分形成的普遍性保护的意义大打折扣。而个体询问的模式,“毕竟是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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