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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服务业经营者说明义务的社会法规制

地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其实际效果如何,将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性格、知识范围等情况。即便经营者能够耐心地回答数消费者的所有问题,但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在接受服务之前提出可能影响其权益的相关问题。”况且在铁路运营方面,铁路运营企业面对的是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很难想象其能够耐心地回答所有消费者的所有问题。可见,欲以个体询问的模式来达到规范经营者义务才能实现的对消费者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目的,基本属于天方夜谭。三、义务角度的选择应当指明的是,社会法思路强调的是对消费者群的保护。所以从社会法思路出发,既可以通过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的方式,给予消费者整体性、实质性的保护,但是笔者更倾向于从经营者的义务出发,原因主要在于笔者认为义务较权利的保护性强,理由如下:(一)权利的放弃权利,作为权利人的所有物,权利人有权放弃;但是作为义务,一项强制性规定,当事双方不得协议更改,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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