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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服务业经营者说明义务的社会法规制

得放弃,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免受各方面、各种理由的侵害。如不超过最长工作时限的权利、有要求加班费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往往迫于生活的压力,放弃最长工作时限的权利,也会迫于就业的竞争压力,而放弃索要加班费的权利,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能说法律没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是劳动者处于社会的“压迫”,而不得不放弃了诸多权利,才会导致富士康等悲剧事件的发生。但如果从义务方面,给用工单位一项强制性关于遵守工作时间的义务,劳动者相关利益的保护才会更有力度,且落到实处。诚然,这是对部分劳动者自由选择权的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但是从劳动者这一群体的利益考量,这样的法律设置是有必要的。(二)与主体的关联性侵犯权利的主体是义务人,对其进行义务制约与其自身的“关联性”大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赋予。人们在行事的时候,往往是从与自己关联最密切的因素出发,综合考虑后形成自己的决定。义务人在行事的时候,直观上会首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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