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
现行服务型政府不适应。因此,在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现在,应该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规范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区分大学生用工性质对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应当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规范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在司法程序中,也应该考虑大学生兼职的特征,减少劳动仲裁等前置程序,以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等方式增强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期间和便捷,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高效、及时的法律救济。(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在学校教育上,高校应该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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