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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部门的罚单,理由是“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警部门罚款150元。舒某某认为罚款不合理,虽然《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在黄灯亮起的时候,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于是他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进行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原不变。于是舒某某以处罚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事实不清为由,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交通部门判决有效。舒某某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于是在同年4月6日,二审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舒某某闯黄灯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二审的判决在全国各界引起广泛而热烈的议论,人们从立法目的,法理,逻辑等各个角度,得出各自的结论。大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在此案的判决书中,二审法官根据立法目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法条推导解释为“只有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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