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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权自主决定是通行还是停止,这种私法自治的原则给予了人们充分的自由。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判定舒某某“闯黄灯”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的依据不足,单凭依据立法目的而将法条扩大性解释的行为并不科学,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没有明文规定闯黄灯的行为违法,那么在作出对法律的修改完善之前,不能判定“闯黄灯”违法。参考文献:[1]曹阳.“闯黄灯第一案判决”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2(4).[2]陈启清.驾驶机动车闯黄灯违法[J].人民司法,2012(10).[3]李克杰.黄灯“警示”了什么[J].大陆桥视野,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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