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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理解这是差不多的含义,但是从逻辑学角度上看,这个推导并不严谨,缺乏其他相关条件。法条中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这些都不是强行禁止的条文,应该属于授权性的条文,给与机动车驾驶人员自主判断的权利,如果你觉得在黄灯亮着的整个阶段可以安全通过交叉路口,则你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你觉得黄灯亮时的时间过短,你无法通过交叉路口,则可以停在停车线前,避免闯红灯的现象发生。法律法规给与的是驾驶人员自主判断的权利,符合“谨慎通过”的原则。对授权性质的法律法规,不得强行解释为禁止。最后,民事权利的遵循着一个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这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而为了约束公权力而设定的行政法,其原则应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在“闯黄灯”案中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闯黄灯时违法的行为,那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识从事民事活动,驾驶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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