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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起的整个时段允许通行。从法理上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首先是黄灯亮应该是整个时段,其道理可以由以下三点推出,一是《道交法》明文规定了“黄灯表示警示,红灯表示禁止”;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绿灯亮时”“红灯亮时”的“时”都明确无误地是指“时段”,而不是“时刻”,那么在毫无疑问的“黄灯亮时”的“时”也应该理解为时刻,而不能如二审哪样想当然的解释成为一刹那;三是法律将禁止含义赋予了红灯,那么代表警示的黄灯就不应拥有禁止的内涵,不然岂不是把黄灯与红灯的用作雷同了,那么还需要黄灯做什么呢。这样的解释显然违反了设立交通信号灯的本意。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黄灯亮时”这条法规的解释只可能是黄灯亮着的整个时段,而不是二审判决中的刹那,这样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其次,从法条明文规定的“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无论是经过何种解释,都不能推出“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的结论。或许我们从字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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