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安全,那么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限制驾驶人员的通行权限是可行的。因此,基于这个观点,可以得出在现有法律法规下闯黄灯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的结论。我并不完全赞同二审判决,二审中的部分解释我认为是合理的,即“黄灯的具体含义应当为‘附条件谨慎通行’,所谓‘黄灯表警示’,既不如同红灯的禁止通行,也不是等同与绿灯的允许通行”。但对于两审法院对法条的一些推导解释我认为是不合符逻辑的。例如把法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强行推导成为“黄灯亮时的一刹那,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这样草率的推导中包含许多逻辑错误。首先,将时段解释成为一刹那就不合理,黄灯亮时指的是是“黄灯亮着的整个时段”,而不能随意的解释成为黄灯亮的那一刹那。正如红灯亮时停止,绿灯亮时通行一样,我们不能理解为红灯亮起的一刹那禁止通行,绿灯亮起的一刹那允许通行,毫无疑问这里都是指整个时段,即红灯亮起的整个时段禁止通行,绿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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