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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背离立法目的,在遵循目的的同时也要兼顾到法言法语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才算得上是一个合适的解释。黄灯作为交通信号灯,其作用是绿灯转变成红灯的过渡,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缓冲绿灯转变为红灯的时间,让驾驶人员会因为绿灯突然变成红灯而急速刹车从而导致发生追尾等交通意外,并让由于在绿灯放行期间而正常驶入交叉口但是在绿灯结束之后还未及时通过整个路口的车辆有一定的时间作出缓冲的时间安全及时的通过,从而达到清空交叉路口的滞留车辆的目的,为另一方向的红灯转变绿灯放行车辆作出准备。出于对驾驶人安全方面考虑,应对该条文的理解偏向于保守的理解。也就是在黄灯亮起时,已经越过停止线进入到交叉路口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如果黄灯亮起你还未驶过停止线,那就要停下来等下一个绿灯亮起才能继续通行。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那么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驾驶人的通行权在随着黄灯的亮起就受到限制。二审法院认为,立法的价值就是为了保障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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