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
特别是在醉驾入刑前后,对醉驾是否应该犯罪化存在着三种的观点。(一)否定说不应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治理包括危险驾驶在内的交通肇事案,醉驾应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的从重情节。第二,刑法条文中,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不合理。区别于飚车需要造成重大后果,醉酒驾驶则没有,这原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法规制。第三,立法很大程度上迁就了复杂多变和情绪化的非理性民意,顺应刑法万能的思想。第四,司法成本增加,效率低下。第五,犯罪圈扩大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第六,法的移植需要本土资源,借鉴国外立法时,需符合我国国情。(二)肯定说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必要将具有现实危险可能性的危险驾驶规定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原因有:第一,控制醉驾社会危害及风险社会的需要。作为风险刑法重要分支的交通刑法,保护的是汽车社会中公共交通秩序,醉酒驾驶行为更容易造成公众的生命、健康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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