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
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害。增设危险驾驶罪,是社会感受的一种理性表达,契合当前我国风险社会的情势。①第二,仅依靠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有效遏制醉驾行为。醉驾入刑之前,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都不能减少醉驾行为。第三,刑法罪名体系难以规制醉驾行为。醉驾入刑之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均要求危害结果,且法定刑差距大,缺乏以适当的刑罚规制未造成危害结果的醉驾之罪名。第四,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利于形成法治意识。第五,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危险驾驶罪纳入两种最常见、最危险的行为,有利于保障人权。(三)肯定并强化说有学者提出:不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还要增设实害犯,即与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②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将醉驾行为犯罪化、类型化。有学者认为酒后驾驶一律入罪,采用绝对刑期来规制未达醉酒标准和已达醉酒标准的行为人,还要增加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的“剥夺公职”附加刑。③还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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